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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