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康煌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壹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