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