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伍點肆伍公克,包裝重壹點壹柒公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參支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軟管貳條、玻璃球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五‧四五公克,包裝重一‧一七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七三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另扣案之①注射針筒三支、②吸食器軟管二條及③玻璃球二個,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①有海洛因成分、②③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屬第一、二毒品,亦有上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九二)宇鑑字第0六二一七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