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九)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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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九)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九)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3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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