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9條之攜帶兇器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加重準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因認被告均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11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被告所犯攜帶兇器強盜罪,業據證人辛○○、庚○○、己○○、 張建文 、乙○○、甲○○、 張有都許展揮 證述明確,並有照片4幀及贓物認領保管收據1紙附卷可稽,復有開山刀1把扣案足憑,同案被告丁○○亦自承搶奪手機之事實,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理由,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
6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慧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