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金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金字第81號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參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