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戊○○
庚○○己○○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陳姝樺 律師丙○○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