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字第347反訴原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因給付生活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326,811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36,1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