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瑜容 律師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2月4日執行羈押,至94年5月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