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保險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1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
上訴人PanOceanShippingCo.,Ltd.
BuiJun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 新安 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1年7月2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保險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謝靜雯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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