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七)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七)字第一0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廿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廿八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廿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