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五)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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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五)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 蕭揚龍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趙國生 上訴人即被告 劉修琦 右上訴人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蕭揚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劉修琦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揚龍、劉修琦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七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均 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期間屆滿;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期間屆滿;第四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期間屆滿;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期間屆滿;第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期間屆滿,及第七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分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起,第八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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