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十二)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十二)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六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2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16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