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之約定契約書(包含遲延給付時違約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
二、承上,如需催告者亦應一併提出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