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克 、 王柏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債務人陳美克、王柏竣繳款通知書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第十四條第二項第㈣款約定,應於合理期間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全部到期之效力)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