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慧鈴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3680號、第27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慧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刪除「、『00000000』」、第5行增加商標圖樣及文字之註冊/審定號「及『00000000』、『00000000』」、第6行「昂德亞摩公司」補充為「昂德亞摩公司及 安得艾默公 司」、第7行「腰包」更正為「吊牌套」、第8至9行註冊/審定號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第12行「袖套」更正為「水壺、各種箱袋及包包」、第20行「在新北市」補充為「自107年11月7日另案為警查獲後在新北市」、第25行「25日下午2時17分許」補充為「25日下午1時21分許及2時17分許」及「上址住處」補充為「上址住處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倉儲櫃位D07至D11、D13、D18至D21、D32」、第26行「5858件」更正為「5858件(按其中Adidas水壺32件無商標權可資主張,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末行補充警方上網購買蒐證之情形為「另警方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吳慧鈴於上述網站涉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乃於107年12月11日及108年3月13日分別下單購買Nike腰包及Adidas長褲各1件,經送鑑定後亦確為仿冒品無誤。」、同欄二第2行「第二總隊」補充為「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證據(二)第4行刪除「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等字、第5行「2份」均更正為「3份」、證據「(四)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共5,870件。」更正為「(三)扣案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共5,840件(含警方蒐證購買部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慧鈴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惟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已銷售上述仿冒商標商品並有獲利之情明確(見108年度偵字第27117號卷第16頁及第23680號卷第13頁),被告所為自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原聲請意旨容有誤會,爰予以更正。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民國107年11月7日另案為警查獲後起至本案警員網路巡邏查獲並循線至其上址查扣仿冒商標商品時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持有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竟於網站上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及昂德亞摩公司達成和解並各約定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25萬元,態度為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2次於警詢供稱迄今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獲利1000元及5000元等語及收受警方因2次蒐證購買而交付之費用260元、220元(均包含運費),合計648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業與上述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各20萬元及25萬元,此有和解契約書、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而侵害他人商標權,嗣與前述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各賠付20萬元、25萬元等情,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並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因認被告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是以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
五、聲請意旨另認被告就扣案商品中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水壺商品32件,亦涉犯商標法第79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查,該32件商品固經商標鑑定人確認並非原廠授權商品,然原廠尚無商標權可資主張,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27117號卷第60頁),此部分自無違反商標法可言,從而,檢察官認被告就此32件商品部份,認同涉犯商標法之罪嫌云云,容有未洽,惟因此部分與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實質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受侵害之商標權人│備註│├──┼─────────┼──┼────────┼────────┤│1│仿冒「Nike」商標圖│1件│荷商耐克創新有限│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樣之腰包││合夥公司│於107年12月11日││││││上網蒐證購買。│├──┼─────────┼──┼────────┼────────┤│2│仿冒「adidas」商標│12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8年3月5日14時2│││圖樣之褲子│││5分許,在被告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3段319號4樓││││││住所查扣。│├──┼─────────┼──┤├────────┤│3│仿冒「adidas」商標│1件││警方執行網路巡邏│││圖樣之褲子│││於108年3月13日上││││││網蒐證購買。│├──┼─────────┼──┼────────┼────────┤│4│仿冒「Nike」商標圖│43件│荷商耐克創新有限│108年4月25日13時│││樣之水壺││合夥公司│21分許及同日14時│├──┼─────────┼──┤│17分許,在新北市││5│仿冒「Nike」商標圖│174│○○○區○○路○段3│││樣之包包│件││23號B1(商務倉櫃│├──┼─────────┼──┤│位D07至D11、D13││6│仿冒「Nike」商標圖│784││、D18至D21、D32│││樣之護具│件││)及同路段319號4│├──┼─────────┼──┤│樓被告住處查扣。││7│仿冒「Nike」商標圖│345│││││樣之褲子│件│││├──┼─────────┼──┤│││8│仿冒「Nike」商標圖│143│││││樣之衣服│件│││├──┼─────────┼──┤│││9│仿冒「Nike」商標圖│2305│││││樣之手環│件│││├──┼─────────┼──┤│││10│仿冒「Nike」商標圖│80件│││││樣之吊牌││││├──┼─────────┼──┼────────┤││11│仿冒「UnderArmour│1178│美商昂德亞摩公司││││」、「HEATGEAR」「│件│及美商安得艾默公││││COLDGEAR」商標圖樣││司││││之衣服││││├──┼─────────┼──┼────────┤││12│仿冒「UnderArmour│220│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圖樣之褲子│件│││├──┼─────────┼──┤│││13│仿冒「UnderArmour│87件│││││」商標圖樣之毛巾││││├──┼─────────┼──┤│││14│仿冒「UnderArmour│96件│││││」商標圖樣之包包││││├──┼─────────┼──┤│││15│仿冒「UnderArmour│171│││││」商標圖樣之吊牌│件│││├──┼─────────┼──┼────────┤││16│仿冒「Adidas」商標│2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圖樣之褲子│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