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舒長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契約書影本。
二、催繳函文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本件聲請支付命令案件之債務人僅舒長雄一人,故請具狀更正聲明,刪除「連帶』給付,連帶二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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