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乙○○與丙○○均為屏東縣恒春鎮南灣「環球小姐KTV」之同事,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清晨四時許,在該KTV店內,遭二名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性客人強押上機車,至恆春鎮恆春國中旁之巷道內。途中為甲○○及乙○○遇見,甲○○及乙○○因先前懷疑丙○○竊取客人之手機及私吞小費,遂利用此機會,與前開二名男子,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甲○○持木棍、乙○○徒手,共同毆打丙○○,致丙○○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臉部外傷、兩肩、左前臂及右肘部挫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丙○○訴由屏東縣警察局恒春分局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指述相符,並據目擊證人 黃義文 證述明確,復有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等與前開二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為:「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惟易科罰金係關於執行之事項,與罪刑之輕重問題無涉,自應適用新法即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度總會決議㈡、二十九年上字第五二五號判例)。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被害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被告甲○○持以毆打被害人之木棍一支,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及乙○○於途中遇見前開二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後,尾隨其等共同強押被害人丙○○至恆春國中巷道之行為,尚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係以行為人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其構成要件。訊據被告二人均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渠等只有打他,並沒強押他等語。經查,被害人丙○○係遭二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強押至恆春國中巷道內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被告甲○○雖於本院調查時,為不利自己及共同被告乙○○之供述,然查其此部分之自白,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加以佐證,是否與事實相符,尚非無疑,自難遽予採信;而被害人丙○○及證人黃義文均無指訴被告二人有參與強押被害人至恆春國中之犯行,是尚難認定被告二人於前述時、地與前開二名成年男子就妨害自由犯行部分,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從而,其等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之行為即屬不能證明,不得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妨害自由犯行,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傷害罪兼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楊中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