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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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八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辛○○被上訴人庚○○
己○○丁○○乙○○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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