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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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三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