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丙○○
乙○○
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三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黃聰明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