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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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 訴訟代理人 許志龍 右原告與被告 蔡朝永 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九萬二千八百一十二元折合銀元十九萬七千六百零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九百七十六元,折合新臺幣五千九百二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