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49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鄭穎聰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邱三和 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 代理人 邱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