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52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陳祺章
被   告  程彥涵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北小字第252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應給付未付之電信費7,275元,業據
其提出欠費設備清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原告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福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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