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竣凱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106年度南小字第470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