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原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吳依舫吳秀英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9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南簡補卷
第13頁)。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電
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補卷第17-20頁),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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