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孫台銘
被 告 蘇羽 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除應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並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以106年度南小字第968號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該裁定於106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惟仍迄未補正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