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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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