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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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佳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佳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佳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畢4月),嗣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佳瑩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前開㈠至㈡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11年5月1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2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5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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