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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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債權人 林合發 債務人 林貴豐 債務人正順傳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容 債務人耀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零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8,000元林貴豐、正順傳動實業有限公司、耀城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376,000元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3新臺幣373,500元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4新臺幣186,800元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5新臺幣365,800元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