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告 楊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榮珍 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應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不服其餘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同時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佩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