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健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健雄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健雄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件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犯行,犯罪時間為同日、被害人相同,被告以僅有此2次竊盜犯行之前科(另曾於93年間因酒駕經緩起訴)等綜合判斷,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附件所示案件罪刑均相當輕微,本院亦酌定對被告最為有利之應執行刑,故不另予被告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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