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永豐宮法定代理人 陳秉煌 訴訟代理人 陳妏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國陽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不可遮掩)。
二、提出土地共有人馮國陽、 馮航豪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土地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馬朝良 除戶戶籍謄本、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全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依前揭資料補正全體共有人姓名、住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補原告永豐宮最新寺廟登記資料影本。
六、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萬1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請如期繳納。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