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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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彥融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彥融,前因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是日執行羈押,至一0二年三月十二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