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能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2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能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能通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自得從定執行之有期徒刑中予以扣除,附此說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附表:
受刑人陳能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業務過失致死│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12.11│100.12.1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57││年度案號│3458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258│101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審││號│││├────────┼───────────┼────────────┤││判決日期│101.11.14│101.12.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258│101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2.13│10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