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七號孝股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0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証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美美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