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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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4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書記官官碧玲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730 號裁定(94.02.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3237 號(94.07.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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