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告理律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