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號G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卷附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高明發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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