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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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甲○○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元債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另請求被告應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撤銷上開債權登載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合計共肆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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