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168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六八、三八六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被告己○○
一達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號一樓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三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六八、三八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陳鈺林法院書記官盧小芬通譯劉春生進行事件點呼後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依各該支票票面金額,自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己○○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先後起訴請求被告二人各連帶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十三萬元、二百十三萬元,經本院分案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六八號、三六八號,查該二案件二造當事人及訴訟標的均相同,爰合併辯論、判決;又被告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己○○簽發,並經被告一達汽車貨運公司(下稱一達公司)背書,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基隆支庫,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張,經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為此訴請被告連帶清償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等物為證。而被告己○○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聲明或主張,以供本院參酌,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己○○應負擔保支付票款之責。
三、被告一達公司則抗辯稱:被告己○○於八十七年間雖為一達公司之負責人,但並未以一達公司之名義在系爭支票上背書,系爭支票所有背書均為不知名人士偽造,一達公司無庸負背書人之責等語。經查:系爭支票上之背面雖均蓋有一達公司之印文,惟該印文並非一達公司之印鑑章,此有卷附一達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上之印文可資比對;又系爭支票除一達公司背書之印文外,竟未同時蓋當時之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己○○之印章,顯與一般習慣不符,則系爭背書之印文是否為己○○所蓋用,即有商榷之處。再依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稱:系爭支票均係被告己○○簽發予國產汽車公司後,由該公司向原告銀行辦理票貼,當時並無一達公司之印文,係後來才通知國產汽車公司應補蓋一達公司之背書章。事後係由國產汽車公司 葉文玲 小姐帶同不知名男子至原告銀行補蓋一達公司之背書章。是依原告之供述,其並非直接通知被告一達公司補蓋,則上述前往原告銀行蓋章之不知名男子是否即為有權代表一達公司之人,尚屬無法得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無法確實證明系爭一達公司之背書章為真正,復又拒絕聲請傳訊證人葉文玲,亦未見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揆諸上引法條,本院實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一達公司應負支票背書人之責任,於法不合,尚難採信。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請求權而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己○○清償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為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院書記官盧小芬~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同一效力。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盧小芬附表:
┌──────────┬──────────┬───────────┐│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提示日│├──────────┼──────────┼───────────┤│IY0000000│五十三萬二千六百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IY0000000│同右│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IY0000000│同右│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IY0000000│同右│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IY0000000│同右│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IY0000000│同右│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IY0000000│同右│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IY0000000│同右│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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