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2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訴訟代理人  詹雁婷
被   告  葉作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已於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
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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