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2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訴訟代理人 詹雁婷
被 告 葉作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已於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
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