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1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范沛袗 即 范文華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1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林鈺明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100元,及其中34,310元自民
國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法官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