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六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送達代收人 江振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貳仟柒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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