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六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送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