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更(三)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智上更(三)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更㈢字第5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更審事件,茲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98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