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4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2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