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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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陸日起繼續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9日將其收押(按被告自98年4月10日起至5月17日止借執行有期徒刑6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