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債權人臺中市大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明榮 債務人 吳泓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竪惟